近日,由開平市市場監管局牽頭修訂的《開平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十六屆第10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公開發布,該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次修訂以國家、省、江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先進做法為參考,對部分條款進行優化完善以解決近幾年實施過程遇到的問題;對已失效的上位依據進行更新,對已過時的表述進行修改、刪除。新修訂后的《辦法》有兩大亮點:一是在獎勵設置方面,新增了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對市政府質量獎每家獲獎企業的獎勵資金由20萬元提升至30萬元,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家獲獎企業的獎勵資金規定為10萬元;二是更突出對“質量”的要求,明確了申報企業須“近2年無質量方面的行政處罰,沒有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較大以上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良事件,無嚴重失信行為”。
原《辦法》已實施近5年,經過兩屆開平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為200多家次企業提供了卓越績效管理培訓,評出了2家獲獎企業,樹立了質量管理標桿,有效引導和激勵我市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的質量水平和效益。接下來,我市將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為抓手,以深入推廣卓越績效管理為手段,持續推動我市企業質量水平提高,助力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