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現對全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發布提醒告誡:
一、對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請迅速更換燈具設備;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對場內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自糾,統一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三、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撥打12315或12345投訴舉報。
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