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上午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了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原則、依據,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程序,以及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內容,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等。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體現,規范和完善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體系。同時,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我國政府今后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以及履行刑事司法協助國際條約義務和行使國際條約權利提供了國內法基礎,填補了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法律空白。該法的出臺,從法律上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職責和任務,有利于規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合作,提升合作效率,提高打擊嚴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效果。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我國可以請求外國協助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返還違法所得,也可以應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返還違法所得,破解了多年來制約我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難題,有利于通過國際合作依法剝奪外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切斷其資金來源,為大力開展國際追逃追贓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為有效應對外國司法執法機關利用所謂的“長臂管轄”等規定,直接要求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證據材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本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提供證據材料和本法規定的協助。”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時審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涉及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設立缺席審判制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有關送達的內容與未來缺席審判制度的貫徹實施緊密相連,規定了可以通過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外國協助送達傳票、通知書、起訴書、判決書和其他司法文書。這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送達方式,體現了對外國司法主權的尊重,是雙向互利的,有利于維護良好的國際關系。 為保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被判刑人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規定了移管被判刑人相關內容,規定中國和外國可以相互移管被判刑人,明確移管被判刑人的主管機關、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有利于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更好地從國際人道主義和互利互等的基礎上開展移管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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