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1〕7號
張XX:
你向開平市人民政府郵寄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本府于2021年4月26日收悉。
你的復議請求為要求撤銷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你關于舉報編號XXXXXXXXXX作出不予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要求責令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你的舉報事項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查,你的行政復議申請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釋明并告知:
一、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履行處理舉報事項的具體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你的舉報事項具有調查處理的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的規定,你于2021年3月17日提出的舉報事項,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核查后,于2021年3月26日向你告知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已實際履行其具體職責。
二、你并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的規定,舉報人不服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取決于舉報是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目的。
結合本案相關證據材料,你舉報的作用在于為行政機關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提供線索或證據,促使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行政調查程序,并非為了直接保障你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你并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你的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府現向你作出告知: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今后你若就上述相關或相同事項繼續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將不再接收處理。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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