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111號
申請人:開平某醫院。
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劉某。
申請人開平某醫院(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編號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23年9月22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延長三十天期限。該案于2023年12月18日以聽證方式進行了公開審理,開平某醫院代理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負責人和代理人參加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根據申請人提供給被申請人的資料,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當天(2023年3月3日)是請假休息的,并非上班。可以還原事實經過如下:3月3日早上9時許,在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看門口的張某接到第三人電話,通知休息兩天(即2023年3月3日、4日),張某隨即于當天9時24分以微信形式告訴工地考勤管理員關某作記錄。既然請假休息,又何來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說?另外,第三人于2023年2月16日入職申請人處是作為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巡視電梯工作,工作要求上下班時間是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6時,根據工地管理要求,8時30分上班,而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3月3日上午7時23分,從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到上班工地,騎摩托車不超過5分鐘,意味著其到崗時間是7時30分,其到崗時間那么早根本沒有意義,也不符合日常生活邏輯。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以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顯示第三人戶口地址是開平市赤水鎮某村,結合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地段和時間節點,更可能是其從現住地開平市長沙街道辦事處某路XX號XXX房返回鄉下的途經地點。
對于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在開平市中心醫院就診出院時被開平市中心醫院診斷為“1.左側頭皮血腫;2.多處挫傷;3.胸椎骨折T11”的結論,申請人對于“1.左側頭皮血腫;2.多處挫傷”系由交通事故直接導致沒有異議,但對于“3.胸椎骨折T11”由交通事故直接導致有疑問:1.因為第三人年屆52歲,胸椎壓縮骨折系由骨質疏松的原因較為常見,是由自然衰老原因的一種表現;2.據開平市中心醫院出院記錄顯示:“2023-03-10 DR ,第11胸椎壓縮性骨折,未排陳舊性,建議進一步檢查”,目前醫療手段通過核磁檢查可以鑒別該處壓縮性骨折是否為陳舊性或者新鮮,但第三人未接受醫生的建議,未作進一步檢查。3.結合第三人在住院期間的主訴,未曾有體現出胸椎T11處有任何臨床癥狀,故可以基本排除其為新鮮骨折,即該處的壓縮骨折為其自身的衰老病變所致,非本次事故所致。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出院記錄的診斷“3.胸椎骨折T11”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直接相關并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而直接認定診斷“3.胸椎骨折T11”是工傷的組成部分,亦屬事實認定不清。
二、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本案中,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第三人是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由于第三人受聘申請人的工作是負責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的電梯巡視工作,該工作崗位對于申請人是臨時性,工地完工后該崗位即不存在。對于申請人來說,由于該崗位非經常性崗位,申請人招聘時也清楚向第三人表明該工作崗位是臨時性,工地完工后崗位就消失,第三人也清楚該事實,表示什么時候工地完工什么時候就不做,絕對不會怪罪申請人。從中可以看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的并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第三人應聘申請人該工作崗位時已年滿52歲,根據其身份,已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已屆退休年限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從申請人的角度,意味著其無須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申請人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條文,沒有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片面援引《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有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應予撤銷。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3.吳某身份證;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5.授權委托書;6.廣東泉勝律師事務所函;7.律師證;8.受托人身份證;9.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10.入職通知書;11.考勤登記表;12.證人證言;13.病歷;14.出院記錄;15.住院疾病證明書;16.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上材料4、5、6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屬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行政區域內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和認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023年5月11日,第三人劉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劉某身份證復印件、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資料復印件、開平市中心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及相關就診資料(含病歷、出院記錄)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不動產權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路線圖復印件、中國農業銀行個人明細對賬單復印件、送達地址確認書原件]。因第三人劉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無與其主張的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開人社工補字〔2023〕XXXX號)并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2023年5月19日,第三人劉某向被申請人提交《責任單位變更申請書》及申請人開平某醫院信用信息公示資料復印件,將工傷認定被申請人變更為本案申請人開平某醫院。
經審查第三人劉某兩次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第三人劉某工傷認定申請,并依法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
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依法對案件開展調查:1.向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出《協助查詢函》核查第三人劉某參保及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情況。經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查,第三人劉某未在我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向申請人開平某醫院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協助調查通知書》。申請人開平某醫院在收件后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資料(包括劉某入職通知書、考勤記錄表、談話記錄、開平市中心醫院就診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資料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3.向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發出《協助查詢函》調取劉某交通事故案件資料。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向被申請人提供交通事故調查案件中劉某、彭某的《詢問筆錄》。4.被申請人向第三人劉某、申請人員工張某調查了解案件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5.案件調查期間,第三人劉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住址情況說明及用電相關資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并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郵寄送達申請人開平某醫院。
三、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經調查:劉某是開平某醫院的工作人員,安排在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工作。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上班,途經開平G325線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傷,隨即送醫。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2023〕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彭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2023年3月18日劉某出院時被開平市中心醫院診斷為“1.左側頭皮血腫;2.多處挫傷;3.胸椎骨折T11”。劉某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上述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劉某身份證、開平某醫院信用信息公示資料、中國農業銀行個人明細對賬單、開平市中心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及相關就診資料(含病歷、出院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動產權證、交通事故路線圖、劉某住址情況說明及用電資料、劉某入職通知書、申請人開平某醫院提交的談話記錄、2023年2月和3月考勤記錄、公安部門調取的劉某及彭某《詢問筆錄》、劉某及張某《調查筆錄》、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于協助查詢劉某參保情況的復函》等證據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四、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劉某于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因此被申請人認定劉某于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所受的“1.左側頭皮血腫;2.多處挫傷;3.胸椎骨折T11”為工傷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五、對于申請人行政復議提出的問題,被申請人意見如下:
(一)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為上班途中受傷非本人主要責任事實清楚。第三人劉某《調查筆錄》陳述其上班時間為7:30-11:30,13:30-17:30,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門衛張某陳述劉某的上班時間為8:30-12:00,14:00-18:00,雙方對于劉某的上班時間陳述不一致,但作為管理單位的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劉某上班具體時間的證明材料。第三人劉某、申請人工作人員張某《調查筆錄》記載某醫院工地的所有員工由考勤員關某登記考勤,如果員工休息需提前一天告知考勤員關某(或門衛張某),如臨時請假也需告知關某(或門衛張某)。申請人門衛張某2023年7月18日《調查筆錄》記載“2023年3月3日正常情況下,若劉某沒有向我張某報請假或沒有向關某請假,劉某是要按規定回來某醫院(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上班的……2023年3月3日9時左右打微信電話給我之前,劉某沒有向我提過2023年3月3日和3月4日請假的事”。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第三人劉某的《詢問筆錄》記載“2023年3月3日我駕駛壹輛粵JXXXXX號牌二輪摩托車從某路自家出發去往新某工地上班……”及申請人開平某醫院提交的《談話記錄》中記錄“吳某:3月3日上午9:24分,張某(門衛)微信通話告知劉某3日、4日休息……張某:3月3日早上(具體時間大概9點多),劉某打電話說要休息2日(3月3日、4日)……”綜合上述證據材料及《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交通事故時間等內容,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前其未向申請人處提出請假,按照申請人管理制度劉某2023年3月3日應正常上班。結合第三人劉某提交的不動產權證、水電費扣費資料及交警部門對劉某的《詢問筆錄》記載“……現住廣東省開平市長沙街道辦事處某路XX幢XXX房”,第三人劉某從居住地前往某醫院工地屬于上班途中,其受傷屬于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二)認定第三人劉某工傷部位正確。根據第三人劉某及申請人開平某醫院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劉某診療資料顯示,劉某于2023年3月3日交通事故受傷入院至2023年3月18日出院,期間均在開平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不存在其他受傷情況。另“胸椎骨折T11”與“陳舊性胸椎骨折T11”為兩個不同的診斷結論,開平市中心醫院出具的出院診斷明確第三人劉某為“胸椎骨折T11”,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劉某被診斷的“左側頭皮血腫、多處挫傷、胸椎骨折T11”為工傷部位事實清楚。
(三)第三人劉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認定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第三人劉某,1970年10月6日出生,廣東省開平市赤水鎮某村戶籍,2023年3月3日發生工傷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經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查,劉某在開平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的意見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認定劉某于2023年3月3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傷害法律適用正確。
(四)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劉某入職通知書、考勤記錄表、談話記錄、開平市中心醫院就診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授權委托書等資料,但是上述資料均無法證明2023年3月3日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前已請休假,其上班為非上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同時也無法證明劉某被診斷為“胸椎骨折T11”不是該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受傷。根據工傷認定舉證擔責原則,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2.劉某身份證復印件;3.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資料;4.開平市中心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病歷、出院記錄;5.交通事故認定書;6.不動產權證;7.交通事故路線圖;8.中國農業銀行個人明細對賬單;9.地址確認送達書;10.工傷認定申請收件回執;11.《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執;12.《責任單位變更申請書》;13.開平某醫院信用信息公示資料;14.《工傷申請認定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執;15.《協助調查函》(發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16.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于協助查詢劉某參保情況的復函》;17.《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協助調查通知書》及送達回執;18.開平某醫院提供資料《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資料)19.《協助調查函》(發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劉某及彭某《詢問筆錄》;21.劉某及張某《調查筆錄》;22.《工傷認定決定書》及送達回執;23.《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4.授權委托書;2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26.梁某身份證;2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28.張某行政執法證;29.潘某行政執法證;30.開人社〔2023〕99號《關于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調整通知》;31.開平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表;(以上材料24、25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第三人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復意見和相關材料。
本府查明:
第三人劉某,戶籍地:廣東省開平市赤水鎮某村,現居住地:廣東省開平市長沙街道XX路XX號XXX房。其在開平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2023年2 月16日在申請人處入職,被派遣到開平某醫院有限公司工地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第三人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開平G325線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傷,隨即送醫住院治療直到2023年3月18日出院。劉某出院時被開平市中心醫院診斷為“1、左側頭皮血腫;2、多處挫傷;3、胸椎骨折T11”。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于該次事故出具的〔2023〕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彭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2023年5月11日,第三人劉某針對其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的受傷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補正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第三人劉某工傷認定申請。于2023年6月1日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申請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劉某入職通知書、考勤記錄表、談話記錄、開平市中心醫院就診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授權委托書等資料,認為第三人在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不是在上下班途中。2023年7月20日,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作出編號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并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郵寄送達申請人開平某醫院。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理決定,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形成本案。在本府召開的聽證方式公開審理本案時,申請人的意見與其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一致。
本府認為: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行政區域內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和認定的法定職權,因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劉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主體適格。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規定,本案第三人劉某認為自己于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是工傷,而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為非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同時其“胸椎骨折T11”不是該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受傷,據此主張不能認定為工傷,因而本案舉證責任在于申請人一方。申請人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劉某同志工傷認定案件的情況說明》及劉某入職通知書、考勤記錄表、談話記錄、開平市中心醫院就診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授權委托書等資料,但是上述資料均無法證明2023年3月3日第三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前已請休假,其上班為非上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同時也無法證明劉某被診斷為“胸椎骨折T11”不是該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受傷。根據前述工傷認定舉證擔責原則,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依據第三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合其調查情況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并無不當。
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六條“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規定,第三人劉某于2023年3月3日07時23分左右,在居住地前往工作地點之間合理的路線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四、2023年5月11日,第三人劉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第三人劉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不齊備,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開人社工補字〔2023〕XXXX號)并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第三人劉某向被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第三人劉某工傷認定申請,并制作《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依法對案件展開調查,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編號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直接送達第三人劉某、郵寄送達申請人開平某醫院。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關于工傷認定程序的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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