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135號
申請人:李某1。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
第三人:李某2。
申請人李某1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的江公開(新)行罰決字〔2023〕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12月6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李某1于2024年3月22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修訂)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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