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張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7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5月22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7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稱其并非故意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由于沒留意到右轉信號燈而越過了停止線,發現越線后已在安全情況下停止在人行橫道等待綠燈信號燈才通行。請上級領導調取附近監控作實,給予改進的機會和公平合理的判斷。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
1.張某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張某機動車駕駛證;3.號牌號碼為粵J9XXXX的機動車行駛證;4.編號為44078319137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處罰情況:申請人于2024年5月9日駕駛粵J9X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325國道某路口,因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被被申請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見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照片)
二、處罰的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三、對申請人提出意見的答復如下:
1.關于紅綠燈設計合理性的說明
申請人提出紅綠燈設計不合理,存在安放缺陷問題,導致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章。我們理解申請人對交通信號燈設置的關注,但需要指出的是,該交通信號燈的設計和安放是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見附件二:《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2016》、見附件三:(施工圖設計)江門市開平市G325線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某路口改造),同時,根據此規范的相關規定,在信號燈前方我們已經設置了明顯的紅綠燈警示標志及違章抓拍標志,用以提醒駕駛員注意觀察前方信號燈,在實地實驗中,駕駛員行經此路口時也能清晰可見信號燈,所以申請人在到達該路口前理應知道該信號燈的存在。(見附件四:事發路段紅綠燈警示標志實景圖)
2.關于交通信號燈設立的目的
交通信號燈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道路交通的順暢和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執法行為?;谏鲜瞿康?,回看此信號燈設立的必要性。正因為前方有人行橫道及摩電專用道等相關設施的設置,才在該處設立紅綠燈來提醒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前方路況,避免在通過人行橫道及摩電專用道時發生交通事故。
綜上,根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員有責任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在本案中,監控錄像和現場證據均顯示,申請人的車輛在紅燈亮起時通過了停車線,構成了違章行為。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是基于充分證據和合法程序作出的。因此,我們請求開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我大隊作出的第440783191375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照片)打印件;2.附件二《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于安裝規范GB14886-2016》打印件;3.附件三(施工圖設計)江門市開平市G325線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某路口改造;4.附件四:事發路段紅綠燈警示標志實景圖;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6.授權委托書原件;7.身份證復印件(陳某、麥某);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9日10時34分,申請人張某駕駛粵J9X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325國道某路口由南向北進入右轉專用道時,因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被被申請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并錄入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2024年5月21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交通違法處理大廳處理涉案粵J9XXXX號小型轎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執勤民警現場告知申請人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告知相關情況后,被申請人作出了編號為440783191375XXXX號《公安交通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記駕駛證6分。
另查明,涉案開平市325國道某路口處的機動車道交通信號燈經廣東省公安廳批準依法設置,根據現場道路情況,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經過該路段時須經過路口的人行橫道和摩電專用道再匯入325國道機動車道,因此,在該路口設置道路交通信號燈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本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3.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的現場照片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涉案車輛類型、號牌以及申請人駕駛機動車在交通信號燈紅燈亮的情況下直行通過的行駛情況,足以認定申請人已構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情形。因此,申請人張某駕駛粵J9X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325國道某路口進入右轉專用道時,在交通信號紅燈已經亮起的情況下仍然駕車通過,明顯已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產生違法行為的原因為交通信號燈安裝位置不合理,導致轉彎視線受阻。經查,本案道路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可見,符合相關設置要求,且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通過涉案路段時,在能充分注意到涉案路段“注意信號燈”“慢行”“注意行人”等警告標志并有效預判的前提下,應當對該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情況進行觀察后判斷是否允許通行。因此,申請人違反信號燈通行規定、造成涉案交通違法行為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其上述抗辯理由本府不予采納。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記駕駛證6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币虼?,被申請人以其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作為本案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7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