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李某經張某介紹,以人民幣5900元/噸的價格向燕某經營的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噸多,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李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機王某駕駛普通貨車,卻向其隱瞞所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導致王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王某駕駛裝載6噸多甲苯的普通貨車行駛至某公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李某向燕某經營的公司出售并讓王某運輸的液體成分98.01%為甲苯,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隨后,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
鑒于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最終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以案說法:
本案中,李某明知司機駕駛的是普通貨車,仍向司機隱瞞所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導致司機在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依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是危險駕駛罪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君提醒:
“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已有多年,公眾對于醉駕、追逐競駛的入罪也有認知,但很多人卻疏忽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超速、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也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司機朋友們應該對這些危險的行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為法律意識的淡薄誤踩法律的紅線;不是司機的朋友也不要以為自己不開車就與這些犯罪無關,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一樣利用司機的不知情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也會因構成間接正犯而承擔刑責。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