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34歲的小劉通過工作接觸,漸漸對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愛慕,幾經追求,小玲卻明確表示拒絕。小劉沒有知難而退,他開始在工作場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發送在微信朋友圈,還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對小玲進行騷擾。
小玲不堪其擾,甚至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司知悉相關情況后,與小劉進行了談話,告知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禁止性騷擾”的相關規定,并解除了與小劉的勞動合同關系。小劉被開除后起訴公司,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判決公司無需賠償。
以案說法:
本案中,小劉在小玲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況下,在工作場所偷拍其照片、發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開宣稱小玲為“老婆”“我的女人”,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異性的行為界限,且嚴重違反了公司執行的《員工手冊》中關于“禁止性騷擾”的規定,公司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履行預防和制止女職工遭遇性騷擾的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明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該條款回應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人身權益,將有力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全面實施民法典需要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積極作為,敢于擔當,防止和制止有人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普法君提醒:
民法典相關條款中明確,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這不僅需要企業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積極宣傳,有效預防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同時也需要企業在面對涉嫌構成性騷擾的行為時,迅速反應、妥善處理,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希望今后更多企業敢于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亮劍”,進而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營造對性騷擾行為“零容忍”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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