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一天傍晚,因為王某將自己的面包車停到了鄰居于某的家門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對,并要求王某立即將其面包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于某理論,兩人隨即發生爭執。爭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后經周圍群眾勸解,于某離開爭執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內。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于某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周邊群眾勸解后離開。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后,于某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于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后,于某家屬認為王某不遵守停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將面包車停放到了于某家門口,在于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于某進行辱罵滋事,從而導致了于某的死亡,應對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某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令由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王某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余元。
以案說法:
就本案來說,首先,行為人王某對于某的死亡后果存在過錯。過錯為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態,或者對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心態。本案中,行為人王某對于某既往心臟病史的情況并不知情,對于某死亡不存在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態。但其與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于某爭吵,并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鬧,此種行為顯屬過激行為。王某的過激言行已經對于某造成一定傷害,可能會誘發被罵者發生疾病的風險,其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放任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王某對損害結果存在過失心態。
其次,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記載,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小時,如果沒有王某的過激吵鬧行為,于某就不會情緒不穩、病情發作,故王某的行為與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發起因系王某將車停在于某的家門口,引發了后續的爭吵,且在于某已經回家的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嚷。
即使王某對于某的既往心臟病史不知情,但作為一般的理性公民,也應當對這種錯誤行為進行評價和控制。在沒有于某自身疾病這個因素介入的情況下,王某的行為僅會產生道德上的評價和譴責。但王某的行為介入于某自身疾病的特殊體質,產生了死亡的損害后果,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則王某過錯行為的評價即上升至法律層面。王某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普法君提醒:
“吵架”氣死人是當前社會屢見不鮮的案例。該案的審判明確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立場與方向。通過個案審理,對不誠信的行為進行懲戒,對文明守信者給予鼓勵和支持,能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因此,普法君在此提醒各位讀者:我們在社會交往中應文明、理性地表達訴求,學會控制負面情緒,不要被負面情緒沖昏頭腦,否則最終傷害的只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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