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蜆岡司法所調解員的熱心幫助,既讓我們得到合理的賠償款,又讓親戚間溫情尚在,感謝你們!”近日,開平市司法局蜆岡司法所收到當事人甄某(化名)送來一面印有“公正調解,為民解憂”的錦旗,以此表達他對蜆岡司法所公正司法、調解為民的感激之情。
【案件回顧】
2024年1月中旬,開平市蜆岡鎮村民盧某(化名)在幫親戚黃某(化名)修葺舊屋時,不慎從屋頂摔下,因頭部受傷出血過多,當場死亡。事后,死者家屬甄某曾多次與黃某協商盧某意外身亡的經濟賠償,但雙方預期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甄某遂向開平市司法局蜆岡司法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聯動調解,優勢互補。蜆岡司法所調解員接案后,在前往案發現場調查案件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1+6+N”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力量,迅速聯合鎮綜治辦、派出所、村委會以及駐村法律顧問組成調解小組,重點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安撫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爭取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釋法說理,厘清責任。調解過程中,死者家屬堅稱死者盧某是受黃某的委托前去幫忙修葺舊屋,而黃某卻堅持盧某是自愿去幫忙,雙方各執一詞。對此,調解員隨即運用法律就雙方爭議點進行解釋:無論是有償勞動還是無償幫工,黃某只要答應讓其參與修繕工作,即負有安全防護義務及風險承擔的責任,對于死者修葺房屋時意外身亡,應給予死者家屬經濟賠償。
情理疏導,解開心結。經調解員多次“背對背”調解,采取情理疏導、親情感化、以案釋法等多種方式,當事雙方逐漸放下對抗情緒,互為體諒對方難處,并對賠償金額多次作出讓步。但在離雙方預期的經濟賠償金額仍有小差距的時候,雙方均表示不愿再做出退步,調解工作陷入僵局。調解員隨即采取“背靠背”的勸說方式,站在雙方當事人角度幫助其權衡利弊,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各退一步,平攤經濟賠償金額的差距。
為鞏固調解成果,并減少當事人訴累,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調解員發揮人民調解與開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訴調對接機制優勢,在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后,協助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至此,該宗意外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法條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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