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是“養老錢”“保命錢”
基金安全事關每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但現實生活中仍有人存在僥幸心理
企圖冒領、多領養老金
不要以為自己
只是占點社保基金的小便宜
很有可能您已經違法了
具體哪些行為不可行
小編給您詳細說說
以下行為涉嫌違法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如果您有以上行為
將面臨罰款、沒收財產等處罰
情節嚴重的
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說了
你們都是嚇唬人
可真不是
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信您接著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第五十五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最后
小編要說的是
如果您發現身邊有人存在欺詐騙保行為
別猶豫
撥打12333投訴舉報
維護社保基金安全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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