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18〕569號
市社保局,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轉發的《關于階段性下調我省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3號)轉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落實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降費標準和執行期限。為進一步降低我市用人單位用工成本,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省的有關要求,決定在我市執行《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16〕180號)政策的基礎上,將現行工傷保險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各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現行繳費費率統一階段性下調20%。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20%;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按江人社發〔2016〕180號規定實施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再統一階段性下調20%。本市五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下調至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2%、1.3%、1.4%的階段性降費政策執行止2020年12月31日止。
在執行期限屆滿后,我市工傷保險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恢復按江人社發〔2016〕18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從參保繳費申報信息系統直接按規定比例統一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各參保單位申請。
(二)各市區社保局、稅務局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相關參數。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