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發〔2011〕19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以下簡稱人社部發〔2010〕10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界定適用人員范圍
根據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凡曾經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適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且符合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規定的條件的,個人可按本通知的標準申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所在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發給基本養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仍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粵府〔2006〕96號文)文規定繼續繳費。繼續繳費后達到《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各地要嚴格審核申請人員的身份條件,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范圍。申請人應提供與原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繳費及待遇計發標準
(一)符合條件并經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按以下標準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1.繳費基數不低于申請時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于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由申請人申報。繳費比例為20%。繳費年限原則上根據申請人在城鎮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選擇按15年繳費。繳清全部費用后,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2.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收取利息,其中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基數的12%計入統籌基金。
3.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由個人承擔,原單位有經濟負擔能力的,可給予申請人適當資助。
4.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帳戶和地方養老金的年限。
(二)申請人在繳清全部費用后,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粵府〔2006〕96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點規定和《關于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一次性繳費指數等于繳費基數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辦理地及辦理機構
申請人在原單位所在地辦理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審核申請人的身份和核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原單位所在地地稅部門(深圳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四、工作要求
加快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是國家出臺的一項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幸福廣東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層層抓落實,在2011年7月底前啟動相關工作,確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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