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發〔2014〕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 ,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貫徹國發〔2005〕38號文關于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以視同繳費賬戶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礎上,按照“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繳費年限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繳費年限津貼的具體辦法
(一)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一次性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計發4元繳費年限津貼,不滿1年不計發。
(二)繳費年限津貼作為過渡性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列入基本養老金的年度調整基數。
(三)繳費年限津貼從2013年10月起發放。
二、資金來源
發放繳費年限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建立繳費年限津貼是進一步貫徹國發〔2005〕38號文件,完善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合理體現“長繳多得”激勵機制,鼓勵參保人員應保盡保和應繳盡繳,不斷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質量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
(一)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在三月底前發放到位。
(二)本通知設立繳費年限津貼前,個別市違規自行加發的養老金,必須盡快整改、妥善處置。今后各市應嚴格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15號)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出臺政策增加養老金。如發生違規行為,將對責任人予以問責,以嚴肅工作紀律。
(三)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率、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各地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津貼發放到位后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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