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交通、食宿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 35 元/天。
二、工傷職工經同意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報銷一次.
具體標準如下:
(一)城市間往返交通費用。
1.省內往返交通費用: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票或票據報 銷,往返最高標準為 150 元/次,最高標準以下的據實報銷。
2.省外往返交通費用: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票或票據報 銷。公共交通工具僅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 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 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不包括飛機、高鐵列車、出租小汽 車。
(二)轉入地市內交通、食宿費用。
工傷職工在轉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客觀 因素影響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憑轉入地的有效發票或票據 報銷,最高標準為 200 元/次,最高標準以下的據實報銷。
(三)工傷職工的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同意 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時,應確認轉入地醫療機構、工傷 康復機構已同意接收工傷職工入院。
三、工傷職工未經其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自行前往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其交通、食宿費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四、本通知按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施 行時間執行。如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 門 市 財 政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