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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平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8-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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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平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讓更多的農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6周歲以上的本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新農保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待遇計算辦法、統一管理。新農保以市為統籌核算單位,市政府保證新農保基金的籌集和待遇支付。

    第四條 新農保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自我保障和國家保障相結合,繳費、待遇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參保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

    第六條 新農保基金及其他收入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七條 市政府將新農保工作列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新農保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保費征收、待遇核發、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等經辦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新農保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并聯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上級財政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低保對象、五保戶和重度殘疾人的資格確認,并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銜接。

    市監察局、審計局依法對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組織、宣傳、農業、編辦、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計生、婦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新農保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新農保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新農保基金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參保人以每個自然年為繳費年度,但在一個自然年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標準。

    (二)村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參保人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三)政府補貼。

    1、個人繳費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2、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級財政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出資建立。

    3、屬農村重度殘疾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農村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的參保人,其個人繳費由本級財政按最低的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所需資金由市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并加具意見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財政局做好財政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四)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第九條 新農保保費統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收繳。具體收繳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保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因中斷繳費要求續繳的,應由參保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可按規定續繳,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但不允許中途補繳。

    第十一條 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農保的,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農保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記入新農保個人帳戶,并按新保規定繼續繳費。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收入計入個人賬戶資金。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新農保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 待遇領取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參加新農保的參保人,經社保經辦機構資格審查,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一)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同一村民小組的子女(不含外嫁女)及子女的配偶必須參保繳費。

    (二)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至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費,累計不超過15年,政府的補貼按每年的標準逐年給予補貼。在年滿60周歲時因應參未參或中斷繳費的年限須一次性補繳,但補繳年份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且不補發參保人父母符合本條第(一)項的基礎養老金。

    (三)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15年(含15年)。參保人因應參未參或中斷繳費而導致在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繼續逐年延續繳費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止,從其符合申領養老待遇條件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延續繳費期間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五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如果符合待遇領取的參保人年齡大于60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發〔2005〕3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參保人在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百分之一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養老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八條 失去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于每年9至11月期間,由所在的村(村改居)委會統一辦理生存證明手續,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12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發。

    第十九條 參保人出境出國定居的,經本人申請,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

    第二十條 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的繼承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沒有合法的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受刑事處分的參保人員的新農保關系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新農保費,服刑期滿后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被無罪釋放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享受財政補貼。

    (二)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服刑期滿后,養老待遇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待遇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待遇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我市適時調整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個人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

    第四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四條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未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將原來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新農保制度,按本辦法執行。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和符合《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91號)的被征地農民轉為按本辦法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其原個人賬戶、繳費年限與新農保合并計算,在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加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領取老年津貼的被征地農民,停發老年津貼,改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和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

    符合粵府辦〔2010〕41號文件規定應納入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由用地單位按標準為其單列計提養老保險費。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檔案,并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服務網絡。成立社會保險管理所及勞動保障服務站,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委托,承辦新農保有關申辦、繳費等工作。在各行政村至少配備一名社保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行政村社會保險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申領待遇、協助行政村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農村社會保險舉報。

    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新農保管理經費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失去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在30天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否則以非法獲取養老金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或其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新農保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新農保工作造成較大影響或侵害參保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開平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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