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公司職工劉某上班期間因機械傷害導致工傷,花去17萬余元醫療費用并落下六級傷殘。
劉某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公司發現由于工作失誤,沒有為劉某辦理工傷保險便立即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手續、補繳費用。之后公司要求社會保險部門承擔全部待遇。
那么這種情況,
費用應該全部由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嗎?
分 析
這種情況
不應該全部由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全部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因工受傷的
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綜上,劉某的17萬余元醫療費用
發生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
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應由公司承擔
當然,公司為劉某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則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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