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6月因原公司改制裁員失業,他按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從次月開始每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如果重新就業應告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兩個月后,李某應聘了一家新公司實現重新就業。但重新就業后的李某不僅沒有主動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告知其真實就業狀態,還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經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重新就業后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20091元。2022年8月底,李某因其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
法律后果 李某除退還騙領的全部失業保險待遇外,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對其騙保行為罰款7萬元。后經法院判決,李某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研究,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鄭重提醒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國家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的違法行為! 在此,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鄭重提醒廣大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了,要及時聯系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切莫以身試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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