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專家分析本案中,萬某是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公司制度要求工傷職工承擔過錯(或過失)責任,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法。因此,即使萬某是因違章操作發生事故遭受工傷,也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結論該用人單位應依法足額支付萬某停工留薪期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專家分析
本案中,萬某是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公司制度要求工傷職工承擔過錯(或過失)責任,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法。因此,即使萬某是因違章操作發生事故遭受工傷,也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結論
該用人單位應依法足額支付萬某停工留薪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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