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退休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1)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2)職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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