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3月份,小王開始到甲工廠工作,擔任分揀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小王每天工作3小時,公司按照工作時間發放工資,標準為每小時50元。不料,剛工作半個月,小王就在分揀貨物時被砸傷。
在申請工傷認定過程中,公司告訴小王,他屬于“小時工”,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不必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小王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的說法對嗎?
解析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甲公司未給小王繳納工傷保險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結論
非全日制用工也需繳納工傷保險費。小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甲公司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應由甲公司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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