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分立,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分立,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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