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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工傷保險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于2020年12月底印發了《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2021年4月起實施。下面請跟著小編來看看有哪幾類特定人員可參加工傷保險吧!
一、本《辦法》的參保對象范圍 此處所指的特定人員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從業單位可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為其從業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或病殘津貼人員。 3、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可由所在從業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4、單位見習人員; 5、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6、村(社區)兩委人員,包括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以及有關工作人員,可由村(社區)兩委或所在鄉、鎮(街道)相關機構作為參保單位在屬地辦理單項參保工傷保險。 7、提供網約車、外賣、快遞勞務等新業態從業人員; 8、依法組建的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從事特定公益活動(應急救援、公共衛生防控、大型活動等)的志愿者。 二、繳費注意事項 《辦法》規定,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應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用人單位可根據從業人員月勞動報酬或補助補貼收入等情況進行申報。 從業單位和村(社區)兩委等參保單位按月申報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申報繳費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繳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手續次日起生效;未按規定繳費的期間工傷保險關系暫不生效,自實際繳費次日起生效;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方式不實行補申報、補繳費或者退費。 三、溫馨提示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范圍。用人單位也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辦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方式。 參保人如有疑問,可在辦公時間致電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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