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陳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當地人社局認定陳某為工傷。2013年2月4日,陳某出院,出院醫囑載明陳某需全休12個月。陳某在住院期間參加了公司的年終總結會,并在會上得知公司于春節后即2013年2月18日開班。2月18日,陳某到了公司并參加了開班會。會后,陳某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經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此事故由陳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后,陳某的親屬想申請工傷認定,但單位卻說陳某處于停工留薪期內,不能算上班。
那么公司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分析
公司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相關資料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陳某事發時確實處于停工留薪期內。但是,受傷職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與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實上有所差別,受傷職工可能在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選擇提前上班,故應當對停工留薪期內受傷職工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而不能簡單認為停工留薪期內不可能會上班。
結論
本案中,陳某參加了公司的年終總結會,得知春節后單位開班的日期,于開班當天到單位參加了開班會,其當天所參加的活動系該公司職工當天的工作內容,故陳某到公司參加開班會應理解為上班,陳某此次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認為陳某在停工留薪期內故不能理解為上班,是不正確的說法。
所以陳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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