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如出現下述法定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親屬應當主動向核發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可撥打電話:區號+12345)。故意隱瞞不報騙取或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將面臨騙保法律責任。
01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原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02 工傷保險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人員,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但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03 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04 其他情況 1.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通過比對相關部門掌握的信息,發現參保人出現停發社會保險待遇法定情形的將會暫停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如出現因數據錯誤導致錯誤停發的現象,參保人發現被錯誤停發社會保險待遇,請及時聯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查。經核查核實后,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將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手續。 如有疑問,可撥打電話咨詢:區號+12345。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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