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屬于違法行為。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鄭某曾任東莞市某家具公司行政經理,熟悉工傷保險的申報流程。2017年12月,鄭某在福建省三明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鄭某利用其妻弟擔任某裝飾設計公司法人代表的關系,使用該裝飾公司的印章,謊稱自己是該公司的經理,因巡查辦公樓滑倒摔傷,偽造材料申請工傷認定。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門接到實名舉報,稱鄭某存在虛構受傷經過事實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嫌疑。根據舉報線索,當地人社部門開展調查取證,期間,鄭某主動投案接受調查并承認自己騙保事實。2021年1月,當地人社部門撤銷了鄭某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決定,隨后將案件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3月,鄭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二
某市人社部門接到舉報,某公司為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存在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經人社部門對工傷職工就醫記錄、參保記錄等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該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為其補辦工傷參保手續,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將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篡改虛報為參保之后,騙取了工傷保險待遇。最終該公司有關責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三
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某村村民委員會正常下班后,到自己個人經營的公司工作,在搬動車間內滾筒時,左手環指被滾筒擠壓受傷,經醫院檢查為骨折。爾后,經被告人王某與妻子周某商量,由被告人王某持工傷申報材料至該村村民委員會找人簽字、蓋章,后被告人周某持虛假工傷申報材料至當地人社部門,以王某在該村村民委員會上班時被門縫擠傷手指為由申報工傷(經鑒定為工傷傷殘十級),騙取職工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費共計人民幣10775.3元。之后,被告人王某、周某又以上述同一事由,提供被告人王某本人虛假解除勞動合同材料,騙取職工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人民幣31894.8元。
經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重要提醒
通過虛構工傷事實、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篡改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等方式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是騙保行為,騙取金額超過四千元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市將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工傷認定調查核實工作,通過加強信息比對,提升調查準確率,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江門市人社局提醒廣大參保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應誠信守法,自覺抵制欺詐騙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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