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為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充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請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相關待遇或未處理個人賬戶的我市參保人,以及參保人已死亡但個人賬戶未處理的遺屬,盡快辦理個人賬戶的后續處理業務:
1.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但未申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回的,需本人攜帶身份證、社保卡到我市各鎮(街)公共服務中心社保窗口、市行政服務中心社保窗口提交相關資料辦理。
2.辦理死亡人員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遺屬需攜帶以下資料到我市各鎮(街)公共服務中心社保窗口、市行政服務中心社保窗口辦理:參保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經公證的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譯本)
申報待遇的遺屬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關系材料(戶口本或經公證的關系材料等)
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參保人銀行賬戶全部注銷的,提供申報待遇遺屬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
參保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公證材料(申報待遇的遺屬不是參保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待遇發到非參保人本人賬戶的需提供)
其他有關材料。
特此通知,請互相知照。如有疑問,可致電0750-2293352咨詢。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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