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關于做好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廣東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增強我市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能力,提高對各參保單位及廣大工傷職工的服務水平,現我局計劃向社會購買2024-2025年度工傷保險輔助服務,借助專業服務機構力量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質量及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服務水平。
一、項目服務對象
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參保人(不限于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結算、社保窗口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人員)和我市工傷保險協議機構。
二、項目內容
工傷保險輔助服務主要涵蓋工傷保險住院探訪、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含零星報銷、實時結算)審核、協助加強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日常管理、配合開展工傷保險各項檢查工作及監督考核等輔助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包括:
(一)對開平市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收治的受傷職工開展實地病房探訪并核實待遇申領資格,完成住院探訪審核工作。
(二)對開平市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工傷醫療費用進行初步審核,及協助開展相關醫療費用結算撥付。
(三)配合完成對開平市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監督考核的實施工作。
(四)對開平市工傷保險參保人申辦的工傷待遇業務資料進行審核并完成待遇初步核定錄入工作。
(五)其他雙方約定的服務事項。
三、項目服務實施方式
(一)待遇享受資格審核服務。服務方每天將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收治的意外受傷職工登記明細表資料,報送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在48小時內到各協議機構核查受傷職工待遇享受資格等有關情況,并完成住院探訪業務核定。
(二)協議機構結算服務。服務方每月對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工傷醫療費用進行結算制表并報社保經辦機構復核、審批。
(三)監督考核服務。服務方應配合社保經辦部門實施年度工傷保險日常及專項檢查工作,并按要求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監督考核。
(四)待遇審核錄入服務。服務方設置專人專崗通過省級集中式一體化信息系統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資料完成初步審核(含零星、實時),并進行待遇錄入后報社保經辦機構復核、審批。
(五)檔案及統計服務。服務方每月按時完成工傷保險業務產生的紙質資料進行電子歸檔整理;定期收集服務對象的服務滿意情況,及時反饋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項目中期提供階段性報告,項目期滿形成項目專題報告。
(六)服務方需嚴格遵守本服務項目的管理準則和相關的工作制度,配合社保經辦機構完成工傷保險的其他相關業務。
四、服務期限
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
五、資質及履職要求
工傷保險輔助服務項目要求具有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供應商資質,有承擔工傷保險住院探訪服務能力,配備一定專業醫學知識背景的服務人員,建立完善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探訪服務網絡,配備與社保信息對接的業務信息系統。
六、付款辦法
(一)付費標準:工傷保險輔助服務費合計65000元。
(二)付款方式:按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七、采購結果選取
經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門戶網站公開詢價后,按投標總價不高于6.5萬元且合理低價者得。當兩個或以上投標單位投標價相同時,我局將參考評分比例標準自行選定中標單位。評分比例標準如下:信用口碑(40%)+社保工傷保險輔助服務經驗(30%)+企業規模(30%)。采購結果在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門戶網站公告。
八、違約責任
服務方須對服務對象任何有關的資料保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項目結束后服務方存在以下違約行為則賠付采購方合同30%費用。
(一)不接受采購方的監管。
(二)不定期向采購方匯報工作情況。
(三)服務不合格(包含未及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態度、工作內容不符合規定)。
(四)服務對象對供應商服務人員的有效投訴年累計5次。
(五)工作評估不合格。
(六)服務內容及范圍超出合同所訂。
九、報價方式
(一)報價材料: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項目報價表、項目服務方案、曾參與同類項目情況。
(二)遞交(郵寄)報價文件時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工作時間8:30-12:00、14:30-17:30)。
(三)遞交(郵寄)報價文件地點: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樓辦公室。
十、聯系方式
聯系人:周女士 聯系電話:0750-2251179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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