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商業企業、外貿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2〕99號)和江門市水務局、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按從事專業批發商業企業或外貿企業標準計征繳納堤圍防護費核準手續的通知》(江水計[2015]77號)等文件規定,為規范對符合按“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和“外貿企業”標準計征繳納堤圍防護費相關企業核準手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標準
(一)“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大宗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批發業務的商業企業。
2、上一年度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以上的商業企業。
3、批發營業(銷售)是指購進貨物直接銷售,不包含自產自銷部分。
(二)“外貿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受理備案具有進出口企業資格的企業。
2、企業上一年度已實際發生進出口商品業務。
二、核準需提交的資料
(一)從事專業批發商業企業需提交的資料
1、按專業批發標準計繳堤圍防護費商業企業申報表(附件1)。
2、“五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未換領“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須提交經年審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3、經稅務部門蓋章確認的,能證明全年營業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含申報表附列資料)。
4、能證明批發營業額占全年營業額的60%以上的資料。
(二)外貿企業需提交的資料
1、按對外貿易標準計繳堤圍防護費企業申報表(附件2)。
2、“五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未換領“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須提交經年審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3、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以下任一的證明文件:
(1)《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4、上一年度進出口實績相關證明(以海關貨物報關單為準)。
上述資料,申報單位用A4紙自行復印并蓋章(一式四份)攜原件一同申報,原件在核對后退回,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各申報企業須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將對已減免堤圍防護費進行追繳,并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批發營業(銷售)額的認定
(一)企業購進貨物直接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由符合條件的稅務機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營業額視為批發營業(銷售)額。
(二)企業購進貨物直接銷售,開具普通發票,符合以下情況的,其營業額視為批發營業(銷售)額。
1、批發和零售業企業與批發和零售業企業之間的商品銷售,包括售給外貿部門出口的商品。
2、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對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商品。如向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農用物資的;向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向餐飲經營機構銷售食品、副食品原材料的;向建筑單位銷售建筑材料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且貨物非用于購貨方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等。
(三)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售給居民和社會集團的用于生活消費的商品和社會集團用于公共消費的商品應不作批發營業(銷售)額統計。
四、認定辦法
1、“從事專業批發商業企業”和“外貿企業”每年認定一次。
2、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符合申辦條件的企業應到開平市水務局申報(如果企業營業(銷售)額到12月底才能達2000萬的,允許延長到次年1月15日前申報)。
3、由開平市水務局收集資料,會同同級財政、發改部門審核認定后,報江門市水務局備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匯總表(附件3、4)送屬地地稅部門調整執行。
4、不按期申報審核或經核定后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按一般企業標準計征堤圍防護費。
開平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業務咨詢
咨詢單位:開平市水務局,地址:開平市長沙升平路50號,聯系電話:0750-2212049。
附件:1.按專業批發商業企業標準計繳堤圍防護費申報表
2.按外貿企業標準計繳堤圍防護費申報表
3.按專業批發商業企業認定匯總表
4.按外貿企業認定匯總表
開平市水務局 開平市財政局
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 開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