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管理范圍是指什么?
答:河道管理范圍是有堤防的河道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需在水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嗎?辦理時需哪些材料?
答:根據國家《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辦理審批手續需以下材料:
1、 項目規劃設計文件(由有相應資質單位提供),內容包括:⑴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⑵項目地理位置圖(比例1:10000~1:50000);⑶項目所處位置河道地形及工程平面布置圖(比例1:500~1:5000);⑷項目建筑物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基礎處理圖及建筑物與河道堤防等位置關系或設計橫斷面圖等圖紙(比例1:100~1:200);⑸工程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需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編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灌溉渠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取水口報批時提供);⑹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需按《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編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灌溉渠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入河排污口報批時提供);⑺工程項目防洪評價報告1份(報批稿);⑻消除或減少對防洪、堤防、水工程安全影響的補救措施設計圖;⑼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組織設計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報批時提供)
2、水行政許可申請表及清單(建設單位提供,原件,1份)
3、項目報建申請書(建設單位提供,原件,屬開平市審批的項目1份,屬江門審批項目2份)
4、工程所在鎮農業綜合中心審查意見(原件,屬開平市審批的項目1份,屬江門審批項目2份)
5、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協議或證明材料。
3、在赤坎河灘地堆放物品,需要辦理申報手續嗎?
答:河道管理范圍是有堤防的為河道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設施或者堆放物品的,應當服從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實際占用人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復原狀。
4、有些村民在河岸邊自留地私自建造簡易房,這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作何規定?
答:村民在河岸邊自留地私自建造簡易房,首先要判斷所在位置是否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建設,如果是,則要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如違反本條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我村里河邊有大片的河灘地,我想用來種植樹木,可不可以?
答: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
6、有村民反映,村里河邊有大片的河灘地閑置空著,村民們打算進行圍墾改田,這符合有關規定嗎?
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7、在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需要審批嗎?
答: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8、請問在水利工程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需提供的資料?
答:需提供以下資料:(1)項目報建申請書;(2)工程所在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審查意見;(3)項目規劃設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地理位置圖;(4)項目所處位置河道地形及有關工程圖紙平國;(5)工程項目防洪評價報告;(6)消除或減少對防洪、堤防、水工程安全影響的補救措施設計圖;(7)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組織設計等。
9、我承包了一個小水庫,準備在水庫內養豬、養鴨,可不可以?
答:根據《開平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規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飲用水源水庫全部水域和集雨范圍、非飲用水源水庫工程管理范圍禁止養殖。禁養區外延500米為限養區域。
原有的養殖場將組織關閉,2017年底全部完成。
10、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2)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3)沒有違法采砂記錄;(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齊全。
11、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需哪些材料?
答: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所需材料有:(1)水行政許可申請表及清單;(2)申請文件;(3)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有效的船舶證書復印件;(5)中標通知書復印件;(6)繳納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收據或證明材料復印件;(7)礦產資源補償費收據復印件。
12、哪種情況下無需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答:個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經營。
13、我村有一條河流,河砂是否屬于我們的?
答: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砂。第九條規定: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并發放許可證。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和發證手續。
14、河道采砂可在鎮三資辦招標,這種說法對嗎?
答: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由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投標工作。地級以上市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投標工作。
15、我市出臺的《開平市實施<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細則》,對水庫、堤防管理范圍是如何規定的?有何禁止行為?
答:水庫工程管理范圍為:
工程名稱 | 規模 | 工程管理范圍 | 工程保護范圍 | 備注 |
水庫 | 大型 | 工程區: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10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工程區、生產區管理范圍線外延20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之 間的土地。 | 工程區包括: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管護設施的占地范圍。 |
中型 | 中型 工程區: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10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小型 | 工程區: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堤防的管理范圍為:捍衛10000畝以上堤防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從內外堤坡腳起算每側20米;捍衛10000畝以下堤圍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從內外堤坡腳起算每側15米。
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圍墾河道、圍庫筑塘;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堆放重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車輛、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
(9)從事禽畜養殖;
(10)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