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關于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的規定,將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分類為予以公告類和不予公告類。
《辦法》規定,經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屬于予以公告類,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告,同時按《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對市場主體的信用分值進行扣分。
未經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屬于不予公告類,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做好證據資料的收集工作。調查結果確認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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