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工程巡查細則
總 則
(一)為全面提升我省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水平,推進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保障工程安全運行,根據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水庫、水閘和堤防工程運行期間的巡查,其它類型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
(三)巡查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可由工程管理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檢查組,工程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參與檢查。
(四)巡查由各工程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五)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適合本工程的巡查工作制度,明確巡查人員、路線、內容、頻次,以及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的實施時機和條件,編制完善適用于本工程的各項巡查記錄表格。
(六)工程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巡查原始記錄加以整理、整編和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七)巡查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1、身體健康,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2、熟悉本工程情況的技術人員,或通過技能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的人員。
(八)巡查人員應相對固定,如確需變動,應做好工程巡查任務的交接工作。巡查人員首次巡查應與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共同完成。
(九)工程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巡查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十)工程管理單位應實行工程巡查崗位責任制,巡查人員對巡查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管理單位(部門)負責人對巡查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十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管理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二)工程管理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巡查管理獎懲辦法,對及時發現和消除工程重大隱患的巡查人員應予獎勵,對不按規定開展巡查工作或弄虛作假的巡查人員應予懲處。
(十三)工程巡查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執行國家、行業與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細則主要引用了下列法規和標準: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78號令)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1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正)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00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8號)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551-2012)
《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
《水工鋼閘門和啟閉機安全檢測技術規程》(SL101-2014)
《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1-2013)
《 混凝土壩養護修理規程》(SL230-98)
《大壩安全監測自動化技術規范》(DL/T5211-2005)
《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SL595-2013)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SLJ703-81)
附件:1. 廣東省土石壩工程巡查細則
2. 廣東省混凝土壩、砌石壩工程巡查細則
4. 廣東省堤防工程巡查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