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堅決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貫徹實施,保證政令暢通和正確決策,根據《統計法》及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黨員、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組織學習《統計法》,堅決貫徹執行《統計法》。
(一)全體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好《統計法》,帶頭遵守《統計法》,保證《統計法》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貫徹執行。
?。ǘ┙y計人員要做學法、知法、守法、護法的表率。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統計法》,履行統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對統計工作的干擾。
?。ㄈ└髌髽I事業單位要組織工作人員學習《統計法》,明確自己在統計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自覺履行如實及時上報國家、部門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統計資料的義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統計資料。
第四條 統計數據是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實行科學決策、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主要依據。各級黨政領導必須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并堅持做到:
?。ㄒ唬┲С趾捅Wo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
?。ǘ┍O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有關人員嚴格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
?。ㄈ┎坏靡匀魏涡问礁蓴_統計工作。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縱容、袒護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對所報出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做到:
?。ㄒ唬┲v真話,報實數,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參與篡改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三)堅持原則,敢于拒絕、抵制和大膽揭發弄虛作假行為。
第六條 加強統計執法檢查。監察、法制、統計等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聯合組織開展統計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每年要定期組織開展以檢查統計數據質量為重點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機構要結合各專業實際,開展經常性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統計機構,要加強合作,嚴格執行《統計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案件。
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所列各項規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降級至開除處分。因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而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級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級。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規定的考核評比本地區和領導干部任期的實績,如需使用統計指標時,必須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以當地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中辦發[1998]7號文通知精神,把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每年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自查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統計局商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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