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開平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開平市長沙街道人民東路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拾叁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開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開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開平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退役軍人提供服務、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推動退役軍人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開展退役軍人政策宣傳和調研;負責退役軍人信息管理平臺、微信公眾號(訂閱號)建設和維護;協助開展針對退役軍人的走訪慰問、幫扶解困、化解矛盾、黨建聯系、紀念活動和典型選樹工作;做好來信來訪工作;為退役軍人指導就業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指導鎮級服務站和村級服務工作聯絡點開展工作;受理相關業務,核準相關申報材料,完成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建工作歸屬開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支部,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開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支部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保障本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備的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四)審核本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公開情況;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六)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包括: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4.工作人員管理;
5.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6.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7.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8.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9.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0.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及考核: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任命,由舉辦單位進行考核。
(三)議事規則為:
1.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確定;
2.會議由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召集并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3.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本單位全體行政負責人全員到會方可召開;
4.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5.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三)按照舉辦單位決策部署主持開展業務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由舉辦單位任命,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為:本單位根據機構編制文件核定編制員額進行崗位設置,依照規定開展干部選拔任用、人員公開招錄等。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等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信函、意見或建議書、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是本單位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是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管理下,圍繞職能工作,建立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職責任務,抓好督查落實,保障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經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經制度執行,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是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或舉辦單位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并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日經開平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行政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開平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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