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寬士兵安置之路
——《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解讀
“八一”建軍節前,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8月1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這是黨中央決策部署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后,首個專門針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出臺的政策性文件。
《意見》從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安置責任、提高補助標準、接續基本保險、落實崗位待遇、實行陽光安置、加強監督考核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明確安置責任,體現了國家切實提升安置質量、不斷優化工作流程,讓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讓軍人更加受到社會尊崇的明確導向,對做好新時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各類單位接收安置責任
《意見》明確指出,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于80%”。要求制定具體的辦法措施,形成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學合理的分類接收結構比例。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也提出原則要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普遍服役12年以上,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過特殊貢獻,保障他們實現有保障的就業,是全社會共同的政治責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責任發揮示范帶頭作用,主動承擔安置責任。《意見》充分體現了這一指導原則。
★黨政機關要采取措施鼓勵退役士兵參加公務員招考;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發揮安置主渠道作用,確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崗位數量,不斷提高安置崗位質量;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計劃,每年4月底前主動報送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按計劃落實計劃指標。
崗位安置要保質保量
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有崗可安是前提,崗位優質是保證。著眼于此,《意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國有企業接收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不得提供瀕臨破產或生產有困難的企業崗位以及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區(設區市)的崗位給退役士兵,以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崗位質量,方便退役士兵工作生活。同時,規定中央企業崗位不計入屬地提供的崗位數量,實現安置地政府提供的實際安置崗位數量要多于退役士兵人數,確保退役士兵有更多選擇崗位的機會。
放寬接收安置限制
針對近年來部分地區反映的部分安置政策執行模糊,難以界定,以及戶籍制度限制影響了退役士兵流動的情況,《意見》對安置地的要求作了進一步規范,明確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同時,規定縣級安置任務較重的可由市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市級安置有困難的可由省級統籌調劑安排。這一規定,將有利于幫助兵員較多、安置較重的市縣完成年度安置任務,使退役士兵得到較好安置。
允許靈活就業
對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棄的,允許選擇靈活就業。地方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提供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這一規定是對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補充,給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業創業意愿的士兵更多選擇,鼓勵他們大膽干事創業。
待安排工作期間享受保險政策保障
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沒有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政策保障。部分地方反映,在待安排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原因帶來的退役士兵醫療、生活保障等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意見》明確: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后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軍地相關部門協同做好保險關系接續,確保待遇連續享受。這一規定填補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政策的空白,實現了退役前后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接續的無縫對接,將對保障退役士兵權益起到有力支持。
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士兵退役后能盡快上崗是每名退役士兵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過去,部分地區因待安排工作期過長或安置后接收單位不安排上崗,帶來了一定的安置遺留問題。立足于解決這一問題,《意見》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標準。規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相對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規定,這個新標準操作性更強,保障水平更高,能夠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
二是規定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三是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明確具體保障措施
《意見》圍繞確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相關工作有地位、有保障、能落實,明確了多項具體保障措施。強調將此項工作列入相關表彰考核范圍,加大督導檢查,對有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意見》還提出對表現優秀、在不同崗位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要作為先進典型予以宣傳表彰;對具有拒不服從安排、弄虛作假騙取待遇、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依規取消安排工作或安置待遇。
鏈接 《意見》將給退役士兵帶來什么?
1.可選的安置地點更寬泛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
同時,縣級安置任務較重的可由市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市級安置有困難的可由省級統籌調劑安排。
這意味著退役士兵在選擇安置地點時可選范圍更寬泛了。
2.可選擇靈活就業
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3.待安排工作期間享受社會保險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后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
4.待安排工作期間可領取較高生活補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可以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領取生活補助,直至上崗。
5.由單位及時安排上崗
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6.崗位待遇更有保障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正式員工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7.貢獻大的優先選崗
《意見》規定,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把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的表現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結合量化評分情況進行排序選崗,使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要進一步健全“陽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選崗定崗的具體辦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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