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輕微違法行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百萬元以下(含二百萬元)的 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含十二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含四百萬元)的 處十二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含十四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四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含六百萬元)的 處十四萬元以上十六萬元以下(含十六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六百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含八百萬元)的 處十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含十八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八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含二十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一千二百萬元)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二萬元以下(含二十二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一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四百萬元)的 處二十二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含二十四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四百萬元以上一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六百萬元)的 處二十四萬元以上二十六萬元以下(含二十六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六百萬元以一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八百萬元)的 處二十六萬元以上二十八萬元以下(含二十八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八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含二千萬元)的 處二十八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萬元以上二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二千二百萬元)的 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二萬元以下(含三十二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二百萬元以上二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四百萬元)的 處三十二萬元以上三十四萬元以下(含三十四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四百萬元以上二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六百萬元)的 處三十四萬元以上三十六萬元以下(含三十六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六百萬元以上二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八百萬元)的 處三十六萬元以上三十八萬元以下(含三十八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八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 處三十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含四十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萬元以上三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三千二百萬元)的 處四十萬元以上四十二萬元以下(含四十二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二百萬元以上三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四百萬元)的 處四十二萬元以上四十四萬元以下(含四十四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四百萬元以上三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六百萬元)的 處四十四萬元以上四十六萬元以下(含四十六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六百萬元以上三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八百萬元)的 處四十六萬元以上四十八萬元以下(含四十八萬元)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八百萬元以上的 處四十八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指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了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2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違法行為,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違法行為,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體檢或未建立健康檔案的(首次)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十人以下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五十人以下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含四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一百人以上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輕微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首次)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2人以下(含2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含九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含十一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一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含十三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含十七萬元)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12人以上的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指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了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人以下(含2人)的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含九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處九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含十一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處十一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含十三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含十七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2人以上14人以下(含14人)的 處十七萬元以上十九萬元以下(含十九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4人以上16人以下(含16人)的 處十九萬元以上二十一萬元以下(含二十一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6人以上18人以下(含18人)的 處二十一萬元以上二十三萬元以下(含二十三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8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處二十三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含二十五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0人以上22人以下(含22人)的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含二十七萬元)的罰款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2人以上24人以下(含24人)的 處二十七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指造成人員患職業病的后果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5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第七十二條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的罰款 情節嚴重指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6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違法所得的 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五千元至五萬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指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第七十四條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收受的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含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收受的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收受的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的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 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一個月內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的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三個月內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罰款 《放射診療許可證》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且超期在三個月以內的 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超過三個月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含2000元)的罰款 《放射診療許可證》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且超期三個月以上的 《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在辦理中擅自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三個月內的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三個月以內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處以2000元以上2500以下(含2500元)的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超過三個月的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超過三個月的 有下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情形的為情節嚴重,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處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擅自開展放射診療活動在十二個月內曾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2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獨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不超過一個月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時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罰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獨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超過一個月不足三個月的 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罰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獨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超過三個月的 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 使用兩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 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罰款 使用兩名以上(不含兩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3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初次發現存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含二十萬元)罰款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所列情形兩項的,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給予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罰款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所列情形三項的,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給予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含四十萬元)罰款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所列情形四項的,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給予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4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初次發現存在有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一的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存在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一的,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處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罰款 存在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兩項的 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罰款 存在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三項的 處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罰款 存在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中三項并同時存在有第(五)項或第(六)項情形之一的 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罰款 存在該條違法情形第(一)項至第(四)項中四項并同時存在有第(五)項或第(六)項情形之一的 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 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 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 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 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 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 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屬第(一)至(七)項情形的, 擅自執業時間在一個月以內,或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罰款 不屬第(一)至(七)項情形的, 擅自執業時間在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內,或違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罰款 不屬第(一)至(七)項情形的, 擅自執業時間在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或違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罰款 有第(一)至(七)項情形之一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罰款 有第(一)至(七)項兩種情形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含七千元)的罰款 有第(一)至(七)項情形三種或以上情形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一) 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 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 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 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條 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屬第(一)至(五)項情形的,違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罰款 不屬第(一)至(五)項情形的,違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罰款 不屬第(一)至(五)項情形的,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罰款 有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有第(一)至(五)項兩種情形或以上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 (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第八十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超出一個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尚未開展診療活動或無違法所得 處以警告 超出一個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違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罰款 超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違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違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或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 (一) 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第八十一條 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一名已取得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但未變更注冊地點的醫生、醫技人員在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三千元的罰款 使用一名已取得資格證書但未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醫生、護士或醫技人員獨立開展診療活動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三千元的罰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醫生、護士或醫技人員在執業范圍內獨立開展診療活動,或使用一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工作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三千元的罰款 使用兩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未給患者造成傷害并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三千元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三名以上五名以下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未給患者造成傷害并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六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未給患者造成傷害并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五千元的罰款,并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5 (一)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給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輕微的(首次出具虛假醫學證書) 給予警告 情節較重的(兩次以上出具虛假醫學證書) 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罰款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 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法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首次違反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其中一至兩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三至四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五至六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其中一項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二項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三項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其中一項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并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含1萬5千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二項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并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罰款 違反其中三項或三項以上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處以3萬元罰款,并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含1萬5千元)的罰款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既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也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含2萬5千元)的罰款 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給予警告,并處2萬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 第四十五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次違規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未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 逾期不改,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第三十九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首次開辦,未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首次開辦并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或被衛生行政部門取締后再次開辦,未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取締后再次開辦并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第四十條 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上列其中一項規定,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的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罰款 違反上列其中一項規定,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或違反上列其中兩項規定,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的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罰款 違反上列其中兩項規定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或違反上列全部三項規定的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第二十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其中一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罰款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其中兩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含七千元)的罰款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其中三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可以并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次違反規定,未導致發生傳染病病例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含一萬五千元)罰款。其中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其處罰裁量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兩次以上違反規定,均未導致發生傳染病病例的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違反規定,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衛生許可證 九、《消毒管理辦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首次違反上列兩條以下的(含兩條) 責令限期改正 首次違反上列三條以上(含三條),或違反兩條以下(含兩條)且拒不改正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罰款 違反上列三條以上(含三條)且拒不改正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列規定導致發生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立即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罰款 違反上列規定導致發生11例以上1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立即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的罰款 違反上列規定導致發生16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立即改正,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二)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一種違規消毒產品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的 責令限期改正 生產經營兩種違規消毒產品 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罰款 生產經營三種違規消毒產品的 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罰款 生產經營四種以上違規消毒產品的 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的違規消毒產品導致發生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罰款 生產經營的違規消毒產品導致發生11例以上1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的罰款 生產經營的違規消毒產品導致發生16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的 責令其立即改正,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首次發現 責令限期改進 超過限期一周內仍不改進的 并處2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罰款 超過限期兩周內仍不改進的 并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 超過限期兩周以上仍不改進的 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水質第一次檢測不合格 并處2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罰款 水質再次檢測仍不合格 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違法所得的 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罰款 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并處30000元罰款 十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序號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量化標準 違法情節認定 處罰種類及幅度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ǘ┯邢铝星樾沃徽咛幰远炼僭P款: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ㄈ┯邢铝星樾沃徽咛幰砸话僭了陌僭P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病⒉徽{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人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场⒎稀稐l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ㄎ澹┯邢铝星樾沃徽咛幰运陌僭烈磺灏僭P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一干五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p>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一干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罰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罰款八千元至一萬元; ?。?、造成死亡者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ň牛┯邢铝星樾沃徽呓o予責令七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九十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二)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三)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給予警告處罰
?。ǘ?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ㄒ唬?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ǘ?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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