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規〔2019〕14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 為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關于優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準入服務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簡化護士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研究制定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19年10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優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準入服務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于簡化護士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負責廣東省的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擬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并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核發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省、市或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該醫療衛生機構內護士執業注冊的審批發證機關。 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慢性病防治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按照屬地管理和便民原則由執業機構所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我省試行護士區域注冊,執業機構為我省任一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在注冊有效期內其執業注冊在全省行政區劃內有效。 《護士執業證書》中記錄的執業機構為主要執業機構。 第六條 護士執業應遵從《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不在醫療衛生機構(含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慢性病防治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下同)護理相關崗位的人員不得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八條 首次申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遺失補證均應在電子化注冊系統中提交申請,所需表格已在系統嵌入,需要線下辦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請表格。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九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下同)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四)通過國家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五)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條 按照《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三章 首次注冊 第十一條 申請護士執業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及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護理(助產)臨床實習的臨床實習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護士或助產士崗位(不含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原件; (五) 獲準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六)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兩寸近照2張。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審核合格的,應當用《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打印《護士執業證書》,須在《護士執業證書》所設置位置粘貼照片。 第十三條 以下情形應同時提交在我省教學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助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一)自通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超過3年申請首次注冊的; (二)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而申請重新注冊的。 第四章 延續注冊 第十四條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現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 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 獲準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第十六條 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尚未屆滿的。 第五章 重新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第十九條 重新申請注冊時,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學歷證書和實習證明不需提交)。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重新注冊手續。 第六章 變更注冊 第二十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活動)而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 第二十一條 主要執業機構變更名稱的,主要執業機構應向注冊部門提出集體變更的書面申請,為本機構在有效期內的所有護士辦理集體變更。 未辦理集體變更的護士,申請變更注冊時需提交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原執業機構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辦理護士主要執業機構變更注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章 注銷注冊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注冊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本人主動申請的;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三)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 (四)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除(一)之外的情形,由其主要執業機構主動向注冊部門提出注銷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護士注銷執業注冊,應當提交《廣東省注銷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表》。 本人主動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申請辦理護士注銷執業注冊的,應同時提交由公安部門、法院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護士注銷注冊的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 第八章 遺失補證 第二十五條 遺失《護士執業證書》者,需申請補發《護士 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護士申請補發《護士執業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證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兩寸近照2張。 《護士執業證書》由現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補發。證書照片處加蓋補證機關鋼印;備注頁注明首次注冊日期、首次注冊部門,補發日期、被遺失證書的到期日期、補證機關,并加蓋公章;首次注冊頁不填寫。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遺失補證手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護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主要執業機構應自其辦理相關手續30日內辦理離崗遷出: (一)主動離職; (二)退休; (三)被辭退、開除; (四)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護士執業證書》應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損毀。 第二十九條 注冊部門要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建立護士注冊紙質或電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三十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按本辦法在我省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三十一條 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護理(助產)臨床實習、臨床護理(助產)培訓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主要執業機構,是指多機構執業護士《護士執業證書》中記錄的執業機構。 教學醫院,是指依照《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經評審認定的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我省教學醫院名單可在“廣東衛生科教網”(http://kj.medste.gd.cn)查詢。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的管理辦法(試行)》(粵衛〔2013〕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廣東省注銷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表 3.廣東省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證申請審核表 4.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人員證明 5.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健康體檢證明 6.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臨床實習證明 7.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3個月培訓及考核證明 附件1-6下載:附件1-6.docx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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