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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通知(粵衛規〔2019〕9號)
發布日期:2019-06-06 20:58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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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衛規〔2019〕9號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省衛生監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為貫徹落實好上述文件,推進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現就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提升衛生許可服務效率,簡化審查內容和審查環節,推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服務轉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采用告知承諾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實施范圍

對依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粵衛規〔2017〕1號)實行衛生許可證辦理的公共場所全面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開展回訪檢查。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核實。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處理。

(二)加強日常監管。各地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通過隨機抽查、專項督查、專項整治、事后評估評價、執法案件評審等方式,進一步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力度和水平。

(三)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各地要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并向社會公布抽查事項、依據、主體和內容。定期向社會公開抽查及處理結果,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強化信用監管。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領域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信用記錄數據庫和誠信檔案,為構建全省衛生健康機構和從業者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資源共享奠定基礎。加強對審批對象的信用監管。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審批對象的社會信用記錄,積極探索建立健全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機制,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五)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各地要暢通便捷公眾舉報途徑,充分利用服務熱線、網上投訴等渠道反映問題,完善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引導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參與監督。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全面告知承諾許可內容。行政審批機關要按照發證實施范圍認真做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指導工作,全面告知公共場所告知承諾制原則、衛生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要求等,同時應明確告知申請人違反承諾應承擔的后果與法律責任。有關材料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并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宣傳載體,認真做好告知承諾審批改革宣傳。

(二)切實提高審批服務質量。行政審批機關要主動服務,指導申請人正確完整填寫好辦證申請材料。申請人提出事前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需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

(三)進一步優化流程。一是優化衛生檢測工作。除50個房間以上的住宿場所、游泳場所、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場所外,其他公共場所不再要求提交年度衛生檢測報告,改由各地按“雙隨機”執法工作要求開展監測。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不再需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考核。二是取消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取消竣工驗收。三是取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復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不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復核。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改革的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積極探索創新,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順利實施。

五、有關文件內容的修改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廢止《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粵衛規〔2017〕1號)中的《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新、改、擴建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的程序規定》及《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將《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粵衛規〔2017〕1號)中的《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刪除第五條第(七)項、第九條。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我省有關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的文件內容與此件不符的,以此件為準。


附件:(下載

1.廣東省需辦理衛生許可證的部分公共場所適用范圍.docx

2.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住宿場所).docx

3.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游泳場所).docx

4.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沐浴場所).docx

5.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美容美發場所).docx

6.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文化娛樂場所).docx

7.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文化交流場所).docx

8.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購物場所).docx

9.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公共交通等候場所).docx

10.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集中空調通風系統).docx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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