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1月29日,省衛生健康委聯合省中醫藥局印發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粵衛規〔2021〕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現對《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予以解讀。 一、《管理辦法》修訂背景 2021年1月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7號)正式公布,對2008年公布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對應國家修訂內容,我委聯合省中醫藥局對2019年的《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9〕14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 與2019年《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9〕14號)相比,此次主要對《管理辦法》中總則、注冊條件、首次注冊、變更注冊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調整相關表述。一是“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二是刪除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相關表述。 (二)增加相關條款。一是增加了相關處罰規定,對于有違反《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情形的,由其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是增加了對留學歸國人員執業注冊條件的補充。在國外取得教育部認可的護理專業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在我省按照相關規定完成8個月以上的護理臨床實習,滿足其他注冊條件即可在我省執業注冊。 (三)進一步簡化注冊流程。一是取消提交健康體檢證明材料,健康狀況由其工作單位在入職體檢時進行評估。二是明確護士承擔經注冊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三是簡化跨省變更流程。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我省通過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信息系統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實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線上通報。 相關文件: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圖片解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護士執業注冊的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政策解讀 (聯系部門:開平市衛生健康局辦公室,電話: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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