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華(身份證號碼后四位數為5130):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開平市水口鎮維新路44-62號地下16號鋪位“吳智華牙科”擅自執業。 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編號:2024010388)1份;2、2024年10月16日吳智華《詢問筆錄》1份;3、《衛生監督意見書》(編號:2024010388)1份;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文號:開衛醫證保決〔2024〕101603號)1份;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文號:開衛醫證保處〔2024〕101603號)1份;6、《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7、吳智華身份證復印件1份;8、照片證據4張;9、書證1份;10、兩名患者電話錄音DVD 1張為證。 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對你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開衛醫罰〔2025〕02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開平市衛生監督所(地址:廣東省開平市長沙祥苑北路14號4幢開平市衛生監督所稽查股)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請于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開平市衛生健康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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