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應急管理局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股室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 類別 | 檢查 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證照齊全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8、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及儲存管理情況; 9、安全生產許可(備案)條件保持情況; 10、報告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等情況; 11、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進行抽查。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 |
2 | 化工、醫藥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4、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5、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6、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7、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8、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安全使用、流通、儲存管理情況; 9、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進行抽查。 | 化工、醫藥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3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證照齊全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8、安全生產許可(備案)條件保持情況; 9、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使用情況; 10、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進行抽查。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
4 | 非煤礦山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證照齊全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8、安全生產許可(備案)條件保持情況; 9、按設計參數分層分臺階、邊坡、排土場開采或堆置情況; 10、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抽查。 | 非煤礦山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2005) |
5 | 粉塵涉爆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7.安全設備情況; 8.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危險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情況; 1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 12.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13.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和《廣東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監管重點事項》(粵應急[2019]69號)粉塵專項內容進行抽查。 | 粉塵涉爆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4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BG 50058-2014)、《木材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范》 (AQ 4228-201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防爆導則》(GB/T17919-2008) |
6 | 涉氨制冷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7.安全設備情況; 8.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危險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情況; 1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 12.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13.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和《廣東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監管重點事項》(粵應急[2019]69號)涉氨專項內容進行抽查。 | 涉氨制冷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 |
7 | 有限空間作業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7.安全設備情況; 8.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危險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情況; 1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 12.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13.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和《廣東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監管重點事項》(粵應急[2019]69號)有限空間作業專項內容進行抽查。 | 有限空間作業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 |
8 | 工貿行業(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7.安全設備情況; 8.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危險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情況; 1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 12.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13.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和《廣東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監管重點事項》(粵應急[2019]69號)相關行業內容進行抽查。 | 工貿行業(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 |
9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證照齊全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8、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及儲存管理情況; 9、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備案)條件保持情況; 10、報告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等情況; 11、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進行抽查。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5號令 |
10 | 加油站企業抽查 | 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執行和適時修改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證照齊全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實施及檔案管理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組織人員設置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質配備情況;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備案)條件保持情況; 9、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重點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內容進行抽查。 | 加油站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5號令 |
備注:1.抽查類別包含抽查事項,同一抽查類別可包含多個抽查事項。 2.事項類別分為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 3.檢查方式分為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