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合法經營,提高全市煙花爆竹經營者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2024年1月17日下午,市安委辦在市應急管理局6樓會議室組織召開全市煙花爆竹行業安全警示培訓會議,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燦思同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隊長勞健儒同志,市供銷合作聯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馮玉愛同志,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及全市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共110人參加會議。 會議采取視頻播放、課件講解等方式,聚焦近年省內外煙花爆竹重大事故案例,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及常見違法行為,結合《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具體法律條文深度分析典型重大事故及處罰案例,進一步提升了參會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強化了參會人員的依法經營理念和安全經營意識。 會議強調,一是歲末年初歷來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旺季,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環節稍有不慎,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不良社會影響,各經營單位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做好事故案例分析研判和舉一反三,切實將安全生產各項舉措落到實處;二是我市正在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對涉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企業單位,將堅決依法予以立案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各參會企業強化合法經營意識,切勿以身試法。 會議結束后,會議工作人員引導各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負責人簽署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承諾書,進一步明確各經營戶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提高各經營戶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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