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設,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治理機制,近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出臺規范性文件《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移出管理職責;明確“在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起算時間;明確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情形,必須達到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定性準確、審核意見統一,確保過懲相當;明確懲戒期滿后自動移出,無需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明確鼓勵信用修復,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出具提前移出的申請材料,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形式審查,無需行政機關出證明;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準確界定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維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并配套制作了相關審查表格和告知、決定文書,確保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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