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優化醫療保障經辦服務推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號)的要求,現就醫療保險相關措施工作指引如下:
一、對于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時繳納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疫情期間企業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二、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醫保參保人,醫保待遇(不含個人賬戶資金劃入)可按原規定正常發放。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疑似和確診的參保患者個人不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三、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到經辦機構現場辦理員工生育津貼待遇申請手續的,可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有關規定通過網上申領,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四、受疫情影響,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繳足額醫療保險費的視為連續參保,辦理待遇申領手續的時限相應延長(按原規定時限月數+疫情時期月數+三個月計算),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
五、疫情解除后,相關企業應盡快補辦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未按時繳費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墊付。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繳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辦理零星報銷手續,按正常繳費享受相關待遇標準;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我市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執行。
六、本工作指引執行期為疫情期間和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其中,疫情解除具體時間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疫情解除時間一致。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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