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困難居民參保由各市(區)醫療保障局(分局)會同民政、殘聯、扶貧辦和社保等部門組織基層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實施,通過信息共享落實參保繳費,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市(區)制定。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醫保一檔的,實行“先登記參保、后補助繳費”,完成參保登記、做好身份標識的之日起即可享受醫保待遇。困難居民已按規定參保繳費,新年度開始后其身份發生變化的,年度內不再退費或追繳;若年度內不再認定為困難居民的,從次月起(社保信息系統接收到困難居民身份信息變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標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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