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醫保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開平市醫療保障局現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開平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行使。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開平市醫療保障局轄區范圍內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二、委托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八條
三、委托執法權限
(一)普法宣傳權。對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承辦醫療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及醫療保障參保人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的宣傳工作;
(二)行政檢查權。對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承辦醫療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及醫療保障參保人遵守醫療保障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即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三)糾正違法權。依法對執法工作中發現的違反醫療保障法規政策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組織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提請委托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 、委托機關職責
(一)對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及時督促受委托組織定期報告委托權限內的執法情況;
(三)定期組織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監管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并為其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四)提供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所需要的資料并提供規范的法律文書;
(五)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組織實施的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解除與不再具備條件的受委托組織的委托執法關系;
(六)對違規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玩忽職守、濫用行政執法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的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或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監察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 受委托組織職責
(一)應自覺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委托權限內的執法情況,其中對于醫療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應及時報委托機關備案;
(二)建立健全包括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錯案糾正和過錯責任追究等相關工作制度,依法實施行政執法,配合委托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三)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四)實施委托執法時,應當由2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共同進行,并主動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規范使用委托機關統一制作的行政執法文書;
(五)受委托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執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由受委托組織自行承擔責任;
(六)保持行政執法人員的相對穩定,及時收回不再從事委托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所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交回發證機關;
(七)安排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參加各類專業學習和業務培訓,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監督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委托期限
委托執法期限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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