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根據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起草本市公有企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依照有關規定對公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公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公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和考核。 (四)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 (五)參與對所監管市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擬定人選,提出意見報市委組織部考察。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或監事,負責財務總監或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推進公有企業改制,推進公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公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八)指導公有企業做好黨組織建設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九)培訓公有企業資產管理人員;指導各鎮、街道辦事處下屬公有企業的資產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市資產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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