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圖解 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開府〔2022〕12號 KPFG2022007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資產辦、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支持企業發展,積極發揮政府資金扶持作用,加強企業和金融機構協作和互信,幫助企業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努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設立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融資專項資金)。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關于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粵銀監發〔2015〕31號)、《關于切實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粵銀監發〔2015〕37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府〔2020〕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融資專項資金是政府或國有企業統籌出資設立,專門為符合銀行貸款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三條
融資專項資金總額暫定5000萬元。當條件成熟時,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穩步做大融資專項資金總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融資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閉運作、政策扶持、循環高效”的原則。 (一)融資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作,獨立核算,保證資金安全。 (二)按季度建立扶持續貸企業庫,制定每季度資金使用計劃,合理控制規模,提高資金的周轉效率。 (三)資金使用期限不超過7天,由合作銀行承諾按時回撥,保證資金的及時回籠,做到循環使用。 (四)融資專項資金可根據政府扶持方向適當傾斜,以促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 (五)若融資專項資金無法同時滿足多家企業需求時,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選定扶持企業;若出現多家企業同時申請的情況,按未申請過的企業優先原則辦理。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資產辦主任任副主任,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市資產辦、中國人民銀行開平市支行、市府辦金融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委會),負責籌集融資專項資金、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審議確定扶持企業續貸計劃、統籌指導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庫外企業申請的專項資金劃撥進行審批、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市融資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工作。 第六條金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金委辦),負責金委會日常管理事務,對每季度的扶持企業續貸計劃進行審議,對庫內企業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的劃撥及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運營經費進行審批,并履行融資專項資金日常監管職責,對融資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督導。金委辦可根據融資專項資金的實際運營情況向管理平臺轉授權。金委辦設在市資產辦。 第七條市資產辦屬下開平市公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開平市國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安公司)為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平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運營,接受金委會、金委辦對該項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流程,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對每季度的扶持企業續貸計劃提出建議,開立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執行資金劃撥與跟蹤、定期報告等工作。 第八條市國安公司與合作銀行就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專項資金。合作銀行和市國安公司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銀行及義務 第九條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市國安公司與銀行溝通對接,報金委辦同意后確定合作銀行,并報金委會備案。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開平市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一級金融機構且有一定信貸審批權限; (二)與市國安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自愿履行協議義務,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責任。 (三)愿意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為企業提供續貸服務,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融資專項資金安全;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加大融資專項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國安公司報送資金運行情況報告; (五)不就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收取企業額外費用。 第五章
扶持對象和范圍 第十二條
融資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應該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開平市轄區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誠信經營,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房地產業除外); (二)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且合作銀行愿意為企業出具同意使用融資專項資金、承諾發放企業續貸資金和承諾無條件清償融資專項資金的書面材料。 第六章
資金額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四條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日綜合收費率按1年期LPR的4倍折算日收費率;且單筆資金使用時間不得超過7天。資金使用費用在融資專項資金劃撥前由申請企業向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按7天預繳,綜合收費單筆最少以3天起計。最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資金使用綜合收費及融資專項資金產生的利息在扣除開具發票繳納稅費、市國安公司運營費用及相應的資金成本和企業所得稅后的稅后利潤以及從稅后利潤中計提法定公積金后的結余部分轉為風險準備金和市國安公司經營利潤分配。風險準備金由金委辦審議確定;市國安公司每年的運營費用按年度向金委辦申請,由金委辦審議確定。 第七章
資金使用流程 第十六條建立扶持續貸企業庫。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市國安公司提交擬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名錄及用款計劃。市國安公司根據融資專項資金用款情況,對合作銀行計劃提出建議,報金委辦審定后,建立扶持續貸企業庫。 第十七條申請。企業按照銀行續貸相關要求,一般于貸款到期前30天內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及提交相關資料,具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原貸款合同復印件; (五)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六)企業融資及對外擔保清單; (七)《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委托劃撥款授權書》。 申請企業可以是庫內企業,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庫外企業。 第十八條審核。合作銀行負責審核申請企業是否予以轉貸,是否符合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作銀行出具承諾書,在《開平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簽字蓋章。通過審核后,合作銀行將相關材料遞交市國安公司復核。 第十九條復核。市國安公司在收到合作銀行遞交的材料后進行復核。資料齊備后向金委辦遞交《開平市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劃撥審批表》,同時委托合作銀行通知申請企業向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劃轉預繳資金使用綜合費用。 第二十條
劃撥。屬于扶持續貸企業庫內的項目,由金委辦審批后劃撥資金;不屬于續貸扶持企業庫內的項目,由金委辦初審,再報金委會審批后劃撥。 第二十一條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該筆還貸資金轉回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收到還貸資金7天內,市國安公司根據資金使用實際時間,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實際應收的資金使用綜合費用,經金委辦審批同意后,向申請企業退回多收的資金使用綜合費用。 第二十二條
歸檔。完成退費工作后,市國安公司應當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成檔,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資料報金委辦備案。 第八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市國安公司每月、每季定期統計業務數據,匯總融資專項資金運營情況及合作銀行貸款數據,向金委辦匯報;金委辦每季度向各金委會成員單位通報融資專項資金運營情況。融資專項資金出現風險時,市國安公司、各金委會成員單位應及時向金委辦通報。 第二十四條建立定期審計機制。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機構,對融資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和合作銀行開展貸款業務合規性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對可能使融資專項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啟動預警機制。當合作銀行收到用于還貸的融資專項資金7天內未退回續貸資金的,金委辦向合作銀行出具書面預警。 當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啟動叫停機制,需經金委會同意后才能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一)申請企業必須對申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取虛報、瞞報、騙取應急資金的,一經發現,不再給予融資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扶持;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對合作銀行出現如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1.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私自向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或倒賣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指標的; 2.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 3.合作銀行單方面原因導致融資專項資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銀行未能足額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 (四)對金委辦及市國安公司相關人員在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金委辦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金委會申請停止運行融資專項資金項目。 第二十八條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轉、續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車輛和設備抵押事項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和市場監管等相關管理部門應開辟綠色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資產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聯系人:童清子 聯系電話:22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