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 燃氣安全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 【要旨】 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非法充裝監管難題,檢察機關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精準發現案件線索,依法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市場監管部門有效整治燃氣安全隱患,推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燃氣安全隱患防范精準性。 【基本案情】 金堂縣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燃氣公司)于2005年成立,系金堂縣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的燃氣生產和供應企業,年均供應量3000余噸。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公司充裝銷售的部分瓶裝液化石油氣檢出二甲醚成分,且液化石油氣中的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不符合技術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中的二甲醚對鋼瓶密封圈橡膠具有較強腐蝕作用,易導致鋼瓶閥門漏氣;C5 及C5以上烴類組分沸點高,不容易氣化,含量過高會使液化石油氣在燃燒時形成的殘液變多,持續燃燒時間縮短,且易對燃氣灶具造成污染甚至堵塞。某燃氣公司經營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成都市檢察院)經對崇州、邛崍、大邑等檢察院辦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非法經營刑事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因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導致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二甲醚監管難度大,遂著手構建瓶裝液化氣行業安全生產類案監督模型。通過獲取經信、稅務、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企業購氣抵扣稅款、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二維碼等百萬余條數據,碰撞分析出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量與液化石油氣購買量之間存在的數量差,由此判斷存在摻混風險。2023年6月10日,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堂縣檢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檢察院通過該監督模型推送的線索:金堂縣某燃氣公司2023年5月至6月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量遠大于液化石油氣購買量,可能存在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摻混情形,具有安全隱患。 金堂縣檢察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調查,走訪大數據監督模型推送線索時間段內使用該公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多家餐飲門店,調取液化石油氣瓶作為物證并委托該院技術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封存送檢,通過詢問餐飲經營者、委托技術檢測、進行專家咨詢等調查取證工作,證實某燃氣公司于2023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裝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檢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氣中的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實測值均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未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履行監管職責。2023年7月4日,金堂縣檢察院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金堂縣某燃氣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對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整改。某燃氣公司立即對下轄的4個配送點進行全面排查,發現非法摻混、超期未檢等“問題瓶”147個,立即封存后移交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報廢處理。為確保整改到位,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的整改情況組織復查,對在營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各項指標均已達標。在縣市場監管局的指導下,某燃氣公司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配送點人員管理,建立自有產權氣瓶進出使用臺賬管理機制,提升氣瓶充裝追溯體系建設和監管水平,常態化排查跟蹤長期未歸異常氣瓶,并就異常氣瓶開展精準抽查檢測,切實強化燃氣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此外,成都市檢察院運用該法律監督模型向其他13個基層檢察院推送涉19個燃氣經營企業非法充裝公益訴訟線索19條,立案辦理10件。同時,在全市部署檢察機關燃氣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共查處瓶裝液化石油氣違法違規行為96起,暫扣液化石油氣鋼瓶3503只,刑事行政拘留6人。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非法充裝監管難問題,以“數字革命”賦能新時代法律監督提質增效,通過解析共性問題、提煉監督規則、獲取多源數據,構建瓶裝液化氣行業安全生產類案監督模型,精準發現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類型線索,上下一體精準規范開展類案監督;推動行政機關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自有產權氣瓶臺賬管理及異常氣瓶精準抽查檢測制度,進一步強化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鏈條梳理燃氣經營、運輸、銷售、使用各環節安全隱患突出問題,堵塞安全監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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